1、下列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经出卖人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C、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一道考察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各个选项中的情况,判断哪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我们来看选项A:
A选项提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A选项描述准确,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接着,我们分析选项B:
B选项指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经出卖人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但需注意,这里的条件是“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而B选项表述略显笼统,未明确这一比例,但从核心意思上看,买受人经催告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故B选项本质正确,但在严谨性上略有欠缺。不过,就本题选择而言,我们主要判断其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因此B选项可视为正确。
再来看选项C:
C选项描述“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C选项描述准确,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最后,我们分析选项D:
D选项提到“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然而,这一描述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完全吻合,该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若一方不正当地阻止解除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合同继续有效,而非解除合同。因此,D选项描述错误。
综上所述,A、B(尽管在严谨性上略有欠缺,但核心意思正确)、C选项均描述了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况,而D选项描述错误。因此,正确答案是A、B、C。